【保证人】关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次序
问:
东华有限公司是家新设立的公司,由于刚开始经营资金困难,就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当时由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时由富瑞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价值80万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半年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东华公司因经营不当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遂要求我公司代为偿还100万元贷款本息。我公司要求银行首先就抵押的厂房行使权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我公司偿还,可银行嫌麻烦不同意。请问,银行可以放弃担保物权而要求我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吗
答:
银行无论是否放弃物权担保,都无权要求你公司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你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为东华公司的贷款作担保,这属于保证。富瑞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为东华公司的债务作担保,这属于物的担保,即抵押。在这两种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先后次序呢
我国《担保法》第28条作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在双重担保中,物保应先于保证代偿,即使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权,也不能把本应由物的担保人(抵押人)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保证人身上,即保证人对物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不负有代偿义务。
就本案而言,在东华公司无力履行债务时,银行应首先就富瑞公司的抵押物行使担保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再由你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银行放弃抵押权,你公司则在银行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即只需对100万元欠款扣除80万元抵押额余下的欠款及其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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