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法律常识解读】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订立合同的规定
法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订立合同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可见,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表演者的表演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必须取得表演者的授权,否则将构成对表演者录音录像权的侵犯。
按照本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合同是明确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
1、许可使用的权利的种类,即写明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什么。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即写明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表演享有的是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还是非排他非独占的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即写明使用作品的地域和作品使用者享有使用权的承续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即写明以何种方式支付报酬。
5、违约责任。即写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了上述五方面内容,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可能还有其他一些需要约定的事项。比如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发生了著作权纠纷是通过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还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