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美国机会丧失理论
机会丧失理论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误诊案件时普遍运用的一种新的因果关系理论。美国关于机会丧失理论的渊源很难明确指出,但可以见到的包括早期的侵权案例、某些合同案例、美国侵权法重述以及某些学者的论述等。一般认为,机会丧失理论最初是由美国田纳西大学法学院著名学者Joseph H.King,Jr.教授提出。 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破坏或减少了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那么原告可以就丧失的机会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机会丧失理论在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时予以适用:
被告没有履行其对原告负有的保护或维持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的义务;
或者这种义务是基于一种特殊的关系、允诺或其它足以引致保护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可能性的在先义务的基础;或者唯一的问题是在评估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时如何证明原告的既存状况;
被告的侵权行为减少了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可能性;
被告的侵权行为是造成难以准确确定更有利结果能否实现的原因。
在美国,虽然机会丧失理论偶尔也会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但主要还是应用于医疗过失诉讼领域中”。 有学者统计,美国大多数州采用了这一理论,有16个州允许机会损失的损害赔偿,6个州反对,并有4个州不置可否。 医生过失误诊导致患者原本可以治愈的疾病未能治愈,从而导致患者丧失治愈机会或存活机会,那么,该医生须为患者失去治疗该疾病的机会承担责任,即所谓“失去康复机会的诉讼原因”问题。通常认为,如果该疾病治愈的几率小于50%,而原告又不能通过优势证据规则证明被告的过失导致了他的损害的话,根据传统的“全有或全无”原则,则原告不可能获得任何赔偿。而机会丧失理论则认为,医生须对患者承担责任,但如果该疾病即使得到正确诊断和治疗仍有可能发生损害,赔偿额就要考虑可能性,予以酌减。因此,美国侵权法学界通常把机会丧失理论则成为关于概然性因果关系规则的一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