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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8-01-2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38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38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38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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