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原告王xx,1946年6月26日出生。2001年-2006年6月,其与王xx共同为被告镇雄县xx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收石料,被告按所收石料数量给付报酬。2006年7月,原告到被告开办的杜家沟沙厂工作,被告每月付原告工资800元。2010年初,被告辞退原告。
2010年7月,原告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为原告缴纳2001年至2010年7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
律师回答:
2001年-2006年6月,原告与王xx共同为被告接收石料,被告按其所收石料数量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原告2006年6月26日满60周岁,已达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规定,原告已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主体资格。原告2006年7月至2010年初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给付原告工资,形成了被告聘用原告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请求被告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为原告缴纳2000年3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