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方式】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之后,常规处理程序一般分为3步。
1. 将死者尸体送到太平间冰冻,便于保管及之后作医疗事故鉴定。
2. 家属向福州市医学会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或者是家属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请诉讼后,司法部门负责作医疗事故鉴定。
3.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按照责任的区分来协商解决方案。
②参加鉴定的人员的专业类别是否与被鉴定的医疗事实相吻合;
③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人数、鉴定人员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④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3、经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能采信,并应当要求组织鉴定的医学会重新鉴定,必要时组织调查,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1、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不是必须进行,需要征得医患双方的同意,已经明确表明要求调解的,在确认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后,属于医疗事故的,即可进入调解程序;
2、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①主持行政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名称;
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般情况。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患者的姓名、性年龄、职业,住址,疾病情况等,如果参见调解的不是患者本人,还应当注明与患者的关系,如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等;
③医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提供的材料,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
④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主要为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数额、履行方式、生效时间、对双方今后与该争议有关权利、义务的影响等;
⑤医患双方签字,主持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⑥调解书一式3份,医患双方各1份,卫生行政部门存档1份。
3、调解不成功的,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终结调解。
4、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其报告的有关内容定如下:
①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时间和科室;
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医务人员;
③在发生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要过失行为和造成过失行为的主要原因;
④确认的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对患者的损害程度;
⑤双方协商的结果、执行情况;
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整顿措施,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
⑦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和追究责任程度的建议;
⑧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副本;
⑨其他应报告的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判决书。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
1、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2、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需要给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据行政隶属关系提出建议或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