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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大律师网 2018-01-24    人已阅读
导读:【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1、意外事故 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使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学校责任的免除,有两方面的事由,一种是意外事故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1、意外事故

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使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学校责任的免除,有两方面的事由,一种是意外事故,一种是其他原因。

意外事故,是由于学校以及学生意志以外的,根据自身能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结果,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下列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④学生自杀、自伤的;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害的;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2、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

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是指不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此,这些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此外,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还有一种学校免除责任的情形,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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