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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次要责任

大律师网 2018-01-25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责任概念问题】 医疗事故 次要责任 案例介绍:2月15日,一名产妇在包头市固阳县中蒙医院分娩时突然出现抽搐等症状,转院后突然死亡,婴儿胎死腹中。3月10日,本报对此进行了报道。3月25日,记者了解到,关于

【医疗事故责任概念问题】 医疗事故 次要责任

案例介绍:2月15日,一名产妇在包头市固阳县中蒙医院分娩时突然出现抽搐等症状,转院后突然死亡,婴儿胎死腹中。3月10日,本报对此进行了报道。3月25日,记者了解到,关于刘金莲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作出,鉴定认为,固阳县中蒙医院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在包头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一栏里,记者看到:根据医患当事人3方陈述和专家现场询问及病历资料,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认为:刘金莲在固阳县中蒙医院待产过程顺利,分娩过程中未发现子宫不全破裂,也未采取诊疗措施,子宫破裂是导致羊水栓塞的原因之一,羊水栓塞死亡率极高,抢救成功率极低。在分娩过程中突发急性羊水栓塞、DIC、导致各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包头市中心医院接诊后诊断明确,抢救及时、准确,无医疗过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4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本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者的死亡与包头市中心医院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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