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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

大律师网 2018-01-25    人已阅读
导读: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区物价部门应在上级物价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价格管理、监督工作,并应组织所属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并有权举报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以短尺少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混乱规格、降低质量、冒充名牌等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

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

混淆市场价格信息、哄骗用户或消费者;

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或标价牌、标价签内容不实;

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垄断行为:

非法控制、操纵某一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

以击垮对手、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价倾销商品;

利用行业优势强行附加条件,变相提高价格;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行服务;

囤积居奇,促使或诱发某一商品价格上涨。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以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获取的非法利润;

经营不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价格,超过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获取的非法利润;

经营某一市场调节价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价格,在社会平均成本或者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类型商品的一般价格水平基础上,超过合理幅度,获取的非法利润。

第九条 本规定第 八条所称的同一地区,是指同在本县、区范围内;同一时间,是指在各类商品时令相应的季节内,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内;同一档次,是指按经营场所设施、服务质量、单价高低等确定的档次和等级相同或者相近;同类型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牌号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种类;合理幅度,是指商品或服务在一般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所允许上浮的百分比,由物价部门认定,定期公布。

第十条 物价部门对合理幅度的认定,应当取决于商品与人民生活密切程度、商品单价高低,并应全面反映社会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 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应有核算价格的成本资料,建立健全商品价格台帐,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物价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和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检查机关,在依法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有关的其他资料;

查询、复制与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对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的,予以裁决认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对属于本规定第 六条所列价格欺诈行为之一的,所获非法所得,能退还给消费者的,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或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属于本规定第 七条所列价格垄断行为之一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对属于本规定第 八条第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属于本规定第 八条第项牟取暴利的行为,没收其所获取的暴利,并按暴利额的1至10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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