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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保证金与责任保险的相互关

大律师网 2018-01-29    人已阅读
导读:【运输合同知识】无船承运保证金与责任保险的相互关系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传统的互保协会大都只承保船东的

【运输合同知识】无船承运保证金与责任保险的相互关系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传统的互保协会大都只承保船东的海上风险。1968年在伦敦成立的联运互保协会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提供运输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自1970年代开始承保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集装箱码头、仓库、堆场等企业的操作责任险。从1980年代后期,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承保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的比例也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是,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还尚未开展针对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责任保险。这也是《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内的无船承运人责任险业务主要由外资保险公司和如TT CLUB等针对无船承运人的互保协会来承保。目前,TT CLUB针对无船承运人承保产生于合同、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下的法律责任,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因错误或过失而导致的迟延交货、未经授权放货,第三方责任,财产和业务中断的风险,罚款和责任,有关调查、抗辩、协商的费用,错误指示的费用等。目前我国《海商法》仅仅规定对第三人的责任可以作为保险标的,而《保险法》中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也仅仅是概括性的。因此,我国应在《海商法》中增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如上所述保证金既是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时也建立起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承担行政责任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多重的,其功能也不是一个,虽然责任保险和保证金在功能上有相同之处,但是责任保险功能的单一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代替保证金,即使有了完备的责任保险,保证金仍然有共存的价值。因此《条例》要求不能以投保责任保险代替交纳保证金。当然由于保证金数额的有限,导致其在防范风险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另外保证金不能为无船承运人防范风险,所以建立有关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仍然是当务之急。

同时无船承运人应当认识到并不是有了责任保险,他的任何责任都可得以开脱。目前,国外大部分的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单中都列有下列的不予承保风险:

1、凭借私人或银行保函,而不是提单或物权凭证交付货物,对此无船承运人应向客户而不是保险人索赔;

2、为损坏的货物签发清洁提单或预借提单,以求得赔偿;

3、向船舶所有人故意错误申报货物的种类和体积;

4、没有从客户那里收到运费;

5、在保险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6、其他通常的除外责任,如放射性、核辐射、被保险人的破产以及走私等不法贸易引起的危险,以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轻率的行为。

可见,保证金和责任保险之间既不能互相替代但却又存在一种互补性,使两者紧密结合我认为才更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无船承运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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