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二、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登记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或《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女方单位还应携带生育女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女方单位。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
三、生育津贴的变更
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每月5—25日参保单位须携带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报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其生育信息进行变更。
四、月报支付
参保单位于每月28日前填写《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五、医疗费用的支付
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的,须由医疗费用发生时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核后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费用发生时职工所在的单位,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辖区内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持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单据,到所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