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韩女士于2004年3月与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双方又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14日。韩女士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该药业公司的销售冠军,药业公司还在2005年底还奖励韩女士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计4000多元,作为对其突出业绩的奖励。但是,到了2006年9月份,药业公司得知韩女士怀孕后,态度发生了本质变化。该药业公司的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多次找韩女士谈话,要求韩女士辞职,遭到韩女士的拒绝。2006年10月份,人力资源部经理口头通知韩女士,因公司内部调整,公司决定与韩女士解除合同。韩女士要求药业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却遭到拒绝。当天,韩女士去参加公司的例行周会被部门经理阻拦。阻拦的理由是,药业公司已与她解除了合同,她已不再是公司员工了。
律师回答:
在本案中,某药业公司从2006年8月份便以种种借口停发了韩女士的工资,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另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某药业公司还应向韩女士支付所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