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关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是由投标人须知、投标书及附件、合同条件、规范和图纸、工程量表、价格材料、业主提供的器材项目表、主要工程施工进度表、合同协调程序、合同协议书、履约保函等组成. 其中合同条件是整个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核心.合同条件是一种标准合同,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工程承包合同条件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两类. 前者适用于一切同类性质的工程;而后者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设置的合同条款,其内容随具体的工程项目而有所变化.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主要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国际合同条件》以及《机电安装工程合同条件》《咨询协议基本条款》等.
除上述由国际组织制订的合同条件外,有些发包国,如美国、科威特等,也纷纷制订了本国通用的合同条件.尽管工程承包合同类型繁多,格式上也存有一定差别,但不论是哪一类型的合同,都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合同范围。一个工程项目可以包含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安装和调试、人员培训等许多内容.如果是由一个承包人总承包,该合同就是交钥匙合同,否则,就是分项合同,每个承包人仅负责设计,设备供应或施工等. 所以合同范围直接关系到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
2、承包人和业主的一般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组织施工,完成建设项目;提供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产权属于自己的施工机具,并负责在这些物资到达项目所在国以后的提运和保管;采购实施项目所需的当地材料;制定安全施工,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业主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建设用地,负责该地区障碍物的拆迁事宜;协助承包方办理人员的入境、居留和工作手续;办理承包方为实施项目所需材料、设备、施工机具以生活用品的入境手续,并在工程结束时负责上述物资的剩余部分的出境手续;提供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派出监理工程师,并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限;在工程验收合格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积金额支付工程款. 这是其最主要的义务.上述承包人和业主为履行其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各方自己负担. 除此之外,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用电、水、工地内外道路、桥梁的维修及加固等事宜的责任及其费用,均需双方商定.
3、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权责。条款监理工程师由业主指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下达指令,审核施工工艺及试验施工材料、出具证明等(例如出具额外费用证明,工程竣工证明)。虽然在英国,监理工程师被认为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人的,其立场应该不偏不倚,但在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总是为业主的利益服务. 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由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代行部分职责的人.
4、分包条款。未经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出去. 如果得到允许将部分项目转包给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对其他分包人的违约和过失,仍须承担全部责任.
5、项目建设期限条款。这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建设期限即工期,指的是工程从开工之日起至全部建成所需的时间.工期太长,业主不会答应;反之,承包人将要冒风险. 所以,工期一定要在稳妥可靠的基础上确定. 与工期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合同签订之日和开工之日的期限.业主方面一般要求尽早开工,而作为承包人,为实施合同一定要进行必要的准备,这段期限太短,承包人就无法充分准备,势必影响工程的进度.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除特别复杂、大型的项目以外,一般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业主提供建设用地后2—3个月后下达开工令.
6、价格条款。这一条款涉及到极为复杂的问题,也是双方当事人最关心的事情. 业主采用招标方式完成项目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选择最为有利的价格(包括货币),而承包人则希望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多获得外汇和利润. 价格条款一般涉及以下一些问题.
(1)合同金额. 合同的金额总是和合同的范围一致,如仅是施工合同,不牵涉到设备、物资的价格. 如果是交钥匙工程合同,则不但要列出设计、施工等劳务费用,还要列出设备、材料的价格,包括价格术语. 所以,不论采用何种类型的合同,都要列出明确的计算方法、费用和范围等.
(2)计价货币. 通常合同规定的货币即是业主应支付的货币. 但是,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政府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政策,在这些国家承建项目,不可能全部获得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往往是当地货币和自由外汇各占一定的比例.在此情况下,就要规定各种货币应占比例、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率. 在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还要明确规定汇兑的方式和手续.
(3)税收因素. 承包公司在项目所在国承建工程,会产生诸多税收问题,如运进项目所在国的机器、设备、材料的进口关税,承包公司劳务人员的收入所得税,生活用品的进口税,承包公司的营业税等. 对这些税金,有的国家规定承包人应照章缴纳,有的国家规定由业主承担或可以部分(全部)免税,因此,对所有税金应明确规定由谁支付. 并在价格中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4)价格调整. 工程承包通常采用固定价格. 但是有些项目在实施前无法预计总价,或者当地的通货膨胀率较高时,就要采取滑动价格,即价格可随着工程量的变更、材料和工资价格的变动而作出必要的合理调整. 这时,就应规定各种可能导致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变动到何种程度才允许对价格调整.
7、支付条款。正确的结算、支付方式对承包人安全、迅速地收取工程款具有重要意义.工程承包与一般的货物贸易相比,其结算、支付方式复杂得多,持续时间也长,因而承包人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1)支付方式. 国际工程承包经常采用的支付方式是银行保函和信用证. 这两种支付方式都以银行信用担保商业信用,风险小,收汇有保证,对承包人较有利. 但在目前国际承包市场激烈竞争的条件下,承包人有时不得不接受汇付等方式,但须慎重.不论以什么方式支付工程款,开证费用、银行佣金、汇费等均由业主承担,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2)支付货币的汇率及保值.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上实行浮动汇率制、而支付货币的汇率则随国际金融行市的变化而浮动. 为了避免货币贬值的风险,合同价款支付货币的汇率一般按标期某日中央银行的汇率固定下来,在整个合同期间均按此固定汇率来兑付工程价款.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使用硬货币. 当然货币的硬与软是相对的,重要的是对货币的发展变化进行研究和预测. 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汇价风险、或运用期汇、期权交易等金融措施进行保值,以避免支付货币的汇率风险.
(3)结算方式. 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按月工程进度结算,它是由业主工程师按月估算并确认承包商所完成的工作量,待认可后向承包商签发“月进度支付证书”据以支付. 另一种是按工程阶段结算,由业主工程师按承包商所完成的部分、分项工程或工程的某一阶段计价,在认可后给承包商签发证书并进行付款. 设备供应和安装合同价款结算一般划为设备供应和安装两部分,设备供应多采用信用证结算和支付方式. 安装部分按月或按阶段结算支付.
(4)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在开工以前给业主开立工程预付款担保函后,业主据此向承包商支付相应金额的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金额一般以合同总价的百分数来表示,通常是10%—15%,一般不超过20%. 承包商在开工后每次工程款结算帐单中要分期分批地扣还给业主,与此同时,预付款担保函也随之减额.
(5)工程量结算帐单. 工程量结算帐单按工程月进度的已完成工作量来进行编制. 承包商每月应向业主工程师提交该月完成的工作量,其中包括该月完成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材料以及其他应该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 业主工程师在收到工程量结算帐单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核,然后由业主确认据以支付. 工程量结算帐单应扣除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通常是应付款项的5%—10%),如有违约罚金,也应扣除. 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此外,业主根据工程量结算帐单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一般应在签发后15天、20天或30天内办完付款手续.
(6)延期付款问题.延期付款是业主先付一小部分金额,余额在工程全部竣工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这是在项目较大而业主实力不足以立即全额支付工程款时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实行延期付款的承包人为填补业主延期付款占用的资金,就必须向银行贷款,即使用“卖方信贷”。由于承包人为此要承受银行利息,业主的延期付款也应加付相应利息. 合同要对利率和支付的期限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7)业主迟付工程款的加息条款. 如果业主不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拖延期间应付利息. 其利率一般按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放款利率计算,或按照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同业拆现利率计算. 计算公式是:包括利息在内的业主应付款=业主未按时支付款项x(1+年利率x延付天数365)
(8)工程款的最终结算. 在工程最后竣工后,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工程师提交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帐单,同时附上按合同完成的工程总价值的证明文件及按合同规定应结算的其他费里的凭据. 并在维修期开始的同时,要求业主支付所扣下的质量保证金的50%,另外50%待维修期满,办理工程移交后支付. 最终支付的期限一般为30天.
9、索取追加费用条款。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业主经常通过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作一些改变,由此引起额外的费用,如在合同中无具体规定,承包人就无法向业主索取这笔费用. 为了便于索取这些额外的追加费用,就应事先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10、保险条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保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建筑工程险. 该保险的对象是各类民用、工业用或公用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保险公司对工程项目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工人或技术人员的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均可负责.建筑工程以完工时的总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安装工程险. 该保险的对象是各种机器、设备,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安装工程一般以工地上全部机器设备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关税、安装费)作为保险金额.人身意外险. 该保险就是由承包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全体施工人员在施工事故中的任何意外伤害的风险,在发生承包范围内的事故时,有关人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设备材料的海上运输险. 承包人从其本国或任何第三国将设备材料运至项目所在国,均应投保此险. 根据合同订立的价格条件,决定买方或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除了上述主要保险险别外,还得根据项目所在国的国家的不同,投保某些特殊的保险,如在政局不稳定地区,应投保政治风险保险.上述保险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费计入合同总价. 至于投保的保险公司,承包人和业主都力争在本国保险公司投保.但是,有的国家明文规定,所有保险均须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除非外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低于该国保险公司费率10%以上时,才允许到外国保险公司投保.
11、竣工条款。在这个条款中,要规定竣工的定义,即在何种情况下一项工程才算竣工,通常在承包人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即使留下一些扫尾工作,但不影响业主对该项工程的使用,就算作竣工.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就可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出具竣工证明,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包人保证在维修期内完成扫尾工作及其他应尽义务的承诺下,发给竣工证明. 另外,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即工程的延误并非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合理延长竣工时间,并且不能被罚款. 反之,因承包人方面的失误引起耽误工期,则要承担罚款.
12、验收条款。承包人在实施工程项目中以及在工程竣工后都要由承发包双方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条款主要涉及验收的组织、验收方法和时间、验收文件等内容. 验收组织一般是由双方指定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单项工程还要进行负载试验,详细作出记录. 对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检验认可后方可覆盖,详细作出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对于机器设备,一般以到岸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为准. 此外,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还要对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的性能品质或成份进行试验,凡不符合规定者,由承包人负责更换. 工程竣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最后检查、试验,认为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对质量表示满意,在接到承包人的保修证书后,由业主对工程出具竣工证书.
13、违约罚款条款,又称为制裁条款,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时,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通常属于承包人方面违约的情况有:没有得到业主同意而转让合同;没有正当理由不开工;某些材料或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撤走材料或拆毁重建;逾期未完成工程而无正当理由等,凡出现上述情况,业主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免费使用承包人的机械、材料,另雇承包人完成项目,而所需费用由违约一方负担. 按合同规定的罚款数额,索取违约赔偿金.属于业主方面违约的情况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干扰、阻碍或拒绝发给付款证明;未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如未提供项目建设必须的临时施工场地;业主违约后,承包人得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解除合同关系;从工地撤走一切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暂停施工;从业主处取得合同解除以前已进行的全部工程款;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14、合同的修改。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承发包双方都可能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这种修改一般是要求延长竣工期限、更改设计和设备型号、增加或减少工作的数量以及因当地新法令的颁布合同必须符合新法令的强制性规定等. 合同的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同时,因合同标的变更引起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减应规定提出修改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以及因修改合同所产生费用的责任.
15、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承发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一般先交由监理工程师解决,如不服,则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交仲裁或诉讼. 在工程承包业务中,通常均在工程项目所在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法院进行诉讼.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工程承包往往涉及项目所在国的许多法律法规,所以一般适用当地法律解决争议.这些是合同条件中的主要条款,其他诸如工程师代表的职责、质量标准、工程保护、特殊风险、通知等条款,在此恕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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