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源于英国工业革命之后,最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在契约理论下产生的合同责任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从合同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现在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适用的严格责任。
网友提问:产品责任缺陷种类及认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对产品缺陷进行分类,在学理上将其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三种
相关法律知识:设计缺陷是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是产品致害的根本因素。制造缺陷是指制造过程中不合设计规范,或未达到设计要求,不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警示缺陷包括产品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时适当的说明或警告,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没问题,因为缺乏警告而可能产生危险。警示缺陷是一种不适当、不补充的信息传递,与生产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相关。
有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现实中用的最多的是技术认定,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的质量认证中相关的指标进行认定,结果是该产品是否合格。但该认定结果并不完全和产品缺陷与否相一致。美国存在“消费者期待标准”和“成本利益分析标准”以及二者结合的“综合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同时规定了“不合理危险”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具有滞后性,符合标准的产品,有时同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美国侵权法专家普儒瑟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指出:“工业界不被允许建立他们自己的行为标准为一般的法律,因为他们可能受到节省时间、努力、和金钱的动机的影响。”[12]因此,一个产品虽然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在客观上仍然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仍然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