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开始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数额。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50元至80元。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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