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合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农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农民之间关于承包人经营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财产,并交付一定劳动收益的协议。
法律咨询:
1996年1月13日,台州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约定:双方“联手经营”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台州公司投入人民币92万元占40%,香港公司投入138万元占60%;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同签订后,第一分公司虽未成立,但台州公司已按约完成92万元的资金投入,并和香港公司共同经营联营体。2000年4月30日,由于种种原因,台州公司和香港公司决定:从2000年4月30日起终止联营关系,联营体财产由香港公司控制并对联营体的财产进行清算。到2002年1月18日止,双方经过核查制作了《资产明细余额表》等,确认联营体尚有财产3,199,069.05元。台州公司要求按其40%的份额进行分配,但遭香港公司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香港公司支付联营企业尚存财产1,279,627.61元。
律师回答:
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1月13日签订的《联营协议》无效,联营体对外的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在实际缴款和实际对外支付后,由原告和被告按照40%和60%的比例享有和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