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不符合
这种体制是以条块分割为前提,而且又不断地强化条块分割。条块分割是计划经济的典型特征。我国产品质量法制定于1993年,尽管当时我国已提出发展市场经济,但是整个社会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计划经济的影响还相当大。尽管我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作了部分修订,但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未作任何的改动。
现在,我国的经济体制已是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因此产品质量法所确立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把这种监督管理体制简单地移植到市场经济环境中显然是不合适的。
2、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职能交叉,权责模糊
在我国依法享有产品质量监管权的主体既包括专门从事产品质量监管的机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包括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等;既包括国家级的监督机构和监督部门,也包括地方级的监督机构和监督部门。如此众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部门不仅容易造成监督力量的分散,而且造成监督机构和监督部门职能交叉,权责模糊,容易形成管理的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