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争议较多,难度较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离婚损害赔偿中对夫妻身份权的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属于该解释所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因而许多内容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而该解释规定的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几个因素却可以借鉴,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不宜规定得过细,法官可以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方式,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后果及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并要考虑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判断、自由裁量。依照处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赔偿的是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即损害的结果。但离婚损害的赔偿取决于过错方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其外在表现形式在于:1、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等;2、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伤害程度;3、受害人受害后的后果。这些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内在因素。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是赔偿数额的外在标准,精神损害是非财产性的,不能简单的计算,必然需要一个参考的系数,同时精神损害又是不能以物质来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