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4年4月23日邯郸市第十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4年4月23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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