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业经2006年11月3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业经2006年11月3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的决定》的决议
(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6年11月3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国土、环保、建设、公安、水务、房地产、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
三、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建设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删去第十二条。?
八、删去第十三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三)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四)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专业交通研究机构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作为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的依据。”?
十、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应当依法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有效项目批文、现状地形图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业经2006年11月3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的决定》的决议
(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共计6页)
上一页 1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