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8-05-21    人已阅读
导读:苏政办函[2003]93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制定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请示》(苏地税发[2003]105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一)减征范围 限于
苏政办函[2003]93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制定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请示》(苏地税发[2003]105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一)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

  苏政办函[2003]93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制定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请示》(苏地税发[2003]105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一)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减征幅度

  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三)减征期限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

  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一)减征幅度

  其个人所得税应视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酌情减征,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二)减征期限

  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三、上述减征规定未定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你局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的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

苏政办函[2003]93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制定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请示》(苏地税发[2003]105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一)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

  五、上述减征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