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在建设项目中建立开放的设备竞争市场,提高设备成套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公司代理招标。
第三条 建设项目设备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在招标投标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进行设备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
具备审批项目机关批准的主要文件;
建设项目的投资已经落实。
第五条 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向三个以上具备设备供应或者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
协商议标:对于技术特殊、工期紧迫的建设项目,可以选择具备设备供应或者制造能力的单位。通过协商,确定工期、造价等问题,参加议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六条 招标的形式:
整个项目所需设备的一次性总招标;
单项工程所需设备的分项招标;
单台设备招标。
第七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发布招标广告或者邀请函;
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购招标文件;
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问;
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标准和程序;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开标;
评标、定标;
发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主要参数与数量、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投标须知;
招标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和图纸;
合同条款;
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格式;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设备标底由招标单位或者由招标单位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
招标设备标底应当以设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
招标设备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备总概算或者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招标设备标底,只能编制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