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个非房地产企业,与一单位签订“委托建设房屋合同”。合同规定,我公司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该单位1000万元,该单位为我公司建设价值为1000万元的房屋,请问,我公司和此单位各按什么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涉及什么文件
答: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你单位上述业务属于合作建房,你单位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施工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你企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对施工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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