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四章 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七章 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章 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经2004年12月2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
新余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四章 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七章 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章 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经2004年12月2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工商、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防、供水、供气、文物管理等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利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㈠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
㈡审议县(区)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
㈢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㈣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
㈤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新余市城市规划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废止。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从本城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
第十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的地形图,使用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新余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四章 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七章 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章 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经2004年12月2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共计6页)
上一页 1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