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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6-06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市规 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区属单位小区和非重要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职能交给区规划分局承担。
2.将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因建设需要分解时,可由所在区规划分局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职能交给区规划分局承担。
3.将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建筑、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除外),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区规划分局审批:
(1)区属单位在本辖区经市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2)区属单位在本辖区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3)本辖区内各单位其它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临建、原状维修和装修工程(非区属单位需要省建厅、市建委审核扩初的新建项目和《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应由市规划局审批的除外)。
(4)本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或原状维修工程。
4.在本辖区内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建设,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违法建设和其他单位或部门越权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区规划分局负责定性处理。
(二)转变的职能
1.将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广州市近期交通状况和远期交通发展需要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负责建立广州市城市规划地图信息库工作、推广应用城市规划办公自动化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负责广州市综合航空遥感技术的组织和科研工作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特定管理区、花都、番禺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区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县级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市及其以上单位在市区内建设项目和重点地区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核发在特定管理区和市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以及在县级市内由市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4)核发市属八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5)核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7)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
2.保留核准的事项:(1)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或重大违法建设定性;(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3)非本市设计单位在我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资格;(4)区属单位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建设工程;(5)在广州市从事城市勘测单位的资格验证注册;(6)城市勘测成果验审。
3.保留审核的事项:大型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
4.合并的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加名、改名、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和临时建设用地,合并到“核发市属八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
5.取消的事项:城市勘测任务登记,承接业务后,到规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区属单位小区和非重要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职能交给区规划分局承担。
2.将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因建设需要分解时,可由所在区规划分局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职能交给区规划分局承担。
3.将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建筑、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除外),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区规划分局审批: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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