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
东营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居住区、市级公园等重要项目和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居住区、市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工业园区等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并可以依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但属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分除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纳入编制分区规划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纳入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做到同步编制,一并审批。对于单独编制的整体城市设计,按照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执行;对于单独编制的局部城市设计,按照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城市设计的局部调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重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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