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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可以要求哪些赔偿以及赔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8-07-06    人已阅读
导读: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公民、法人的荣誉权是人身权中一种重要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咨询:侵害荣誉权可以要求哪些赔偿以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答: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

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公民、法人的荣誉权是人身权中一种重要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咨询:侵害荣誉权可以要求哪些赔偿以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答: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赔偿损失中能否赔偿精神损害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对于侵害公民荣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再实际物质损失之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侵害法人荣誉权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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