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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大律师网 2018-07-26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5-2-17 执行日期:2005-2-17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吉林长白参隆集团有限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5-2-17

执行日期:2005-2-17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吉林长白参隆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提出的“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批准使用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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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企 业 名 称  │      地 址      │法人代表│商 标│电话┃
  ┠──┼────────┼───────────────┼────┼───┼──────┨
  ┃ 1 │吉林长白参隆集团│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旗白│赵信连 │灵光塔│  8228636 ┃
  ┃  │有限公司    │山大街15号          │    │   │      ┃
  ┠──┼────────┼───────────────┼────┼───┼──────┨
  ┃ 2 │吉林省长白山山参│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五道岔   │丁立起 │立 起 │ 52359420 ┃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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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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