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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的历史渊源

大律师网 2018-07-27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后悔权】后悔权的历史渊源 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冷静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

【消费者后悔权】后悔权的历史渊源

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冷静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3日之内通知销售者”。

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之前不承认冷静期制度,而严格强调契约自由,有效的合同等于生效的法律。但随着大宗消费的发展以及“霸王条款”的滥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日益加重。因为某些消费行为关系个人或家庭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时候逐步确认消费者后悔权。冷静期制度的这一发展历程证明了该制度的设定是提升买方地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趋势。

我国目前的“三包制度”可以说是后悔权的雏形,消费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所购买的商品享有包退、包修、包换的权利。但事实上“三包制度”对退货权的保障十分有限,并且经营者在受理消费者退货时,会设置重重障碍,而对大宗商品交易(如房产)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则更是微不足道。上海市自2003年起实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在买卖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应当适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商品房买卖中,经营者对欺诈部分价格进行双倍赔偿。 该《条例》是对“三包制度”有关商品房交易方面缺憾的有力补充,也为后悔权的提出及冷静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设定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完整的而充分的退货权,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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