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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并存时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7-31    人已阅读
导读: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法律咨询: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借期为1年,由丙公司作保证。此后,为确保到时收回借款,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甲公司就将其一辆进口车进行了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期届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讨借款,甲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甲公司的借款30万元。

律师回答:

本案甲公司为自己借款提供了物权担保,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依照物权担保优先于债的担保的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先向甲公司行使抵押权,即甲公司应先以抵押的车辆对乙公司变价受偿,乙公司就未能受偿部分才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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