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知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如何完善
1.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当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经营者的不法侵害时,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又可以要求生产者对损害进行赔偿,其中一方赔偿完消费者后,可以根据过错向对方追偿。我们不难看出,里面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消费者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一方求偿,其二是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相互追偿。对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进行两方面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当消费者因为销售者的过错遭受了损失时,由销售者直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第二种理解是当消费者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蒙受了损害时,最终的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如果进行第一种理解,难免与前面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规定不符合,因此为了协调法律规范,最好进行第二种理解,消费者受到了损害,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由于损害是由销售者的过错引起的,所以如果是生产者向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这样便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各个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
2.行政法律责任
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维护消费者人身承担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时,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对违法的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机关和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随着社会形势不断发展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面对客观实际,应该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同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以期更好地规制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