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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8-20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工程款的鉴定问题》,文中介绍某酒店装修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某装饰公司投标书中提出“装修款不超过100万元”中标。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约定:“装修款暂定为100万

  《关于工程款的鉴定问题》,文中介绍某酒店装修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某装饰公司投标书中提出“装修款不超过100万元”中标。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约定:“装修款暂定为100万元,具体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工程因故停工后,双方又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为200万元,并请建设银行进行了审核,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签字。工程交付使用后,双方结算工程款发生纠纷。文章认为,应按三方最终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工程款。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中标价应为合同价款   工程建设律师告诉我们,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招标方式,一种是公开招标,一种是邀请招标。一个完整的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也是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邀的具体说明。投标人响应招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并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定标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作出的承诺。从合同的缔约过程来看,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则宣告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即承诺通知,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宣告合同关系成立。既然合同已经成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理应为合同的条款,特别是投标报价就应该是合同价款。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人和投标人还应签订书面合同,笔者认为,招投标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则任”。工程建设律师认为此条款从罚则上肯定了合同关系的存在。   从法律规定来看,招投标工程禁止在中标通知到达投标人以后及签订合同后修改中标价。投标报价是的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投标书能否中标,一看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和实质要求,二看投标价格是否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可见投标报价是能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因而中标价是合同的实质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该条款强调了要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法律已经排除了中标后双方再行协商修改中标价,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合同进行谈判,不是重新谈判投标价格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谈判主要是确定某些技术性或商务性问题,如招投书中未涉及的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所以,合同书的内容应该涵盖招投标书的内容,而且合同书的条款与招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应该是一致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见修改中标价不仅要责令改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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