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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变更、注销、

大律师网 2018-08-30    人已阅读
导读:【股权质押申请书】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

【股权质押申请书】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一条、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件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设立: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本表填写)

(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或者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质押专用)

(五)质权合同(原件1份)

(六)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七)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

件(原件1份)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关于外商

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变更: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

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本表填写)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

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原件1)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九条;《关于外商

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注销: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

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本表填写)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撤销: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

本表填写)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外

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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