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目前从事投资顾问、咨询业务。现与一家电子资讯公司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收入由我公司与电子咨询公司按3:7分成,由我公司与电子咨询公司、客户三方共同签订咨询合同,客户向我公司与电子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为方便客户避免客户两处付费,合同注明咨询费由我公司统一收取,电子咨询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其中70%的咨询费。问:我公司是否可按照实际收取的咨询费申报纳税也就是在扣除付给电子咨询公司的咨询费后30%的余额申报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钮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公司这种情况现行营业税法规没有差额纳税的规定,应以收到的全部咨询费计算缴纳营业税。
责任编辑:鬼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