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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道路运输资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9-14    人已阅读
导读: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法律咨询: 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运

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法律咨询:

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运输承包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运送货物,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薪报酬人民币9,000元,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可是到了2009年4月30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提出要终止合同,原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终止合同,然而被告从此就不再给原告货物运输。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运输承包合作合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

律师回答:

双方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已经失去了合作的基础,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是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在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之后其是予以接受的,且自5月份起原告也未再向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28条之规定: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的直接的目的是运输货物,而不是一般事务的处理,也不是一般地提供劳务。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既不是一般性劳务,也不是货物。在实现货物运输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托运人对承运人行使的仅是一种监督权利,即托运人监督承运人依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路线,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而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工具运输车辆则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自己承担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雇佣合同是雇员在雇主的支配下,完成一定的劳动行为,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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