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行政规划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9-17    人已阅读
导读: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房管局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目前,不管是内销的房产合同还是外销的都需要做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买房人同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房管局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目前,不管是内销的房产合同还是外销的都需要做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买房人同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合同。卖房人一般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咨询:

1999年3月18日,原告某县文化馆与被告某县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某县文化馆房屋开发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土地给被告改建开发,被告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为1360㎡的一至八层的房产给原告,交付期限为12个月。其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一至六层建筑面积为901.26㎡的房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付差欠面积的房产或按现市价补偿。被告某县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其未交付差欠面积的房产是由于行政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即合同约定工程为八层,建设部门批准只能建六层。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双方应共担风险,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回答:

行政规划的风险应当由开发方承担。被告某县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建筑面积为1360㎡的房产,应承担向原告交付差欠面积房产的责任或按现市价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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