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网友提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律师解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知识:法学界有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民事诉讼仅是程序不同,在实体上不应有什么差别。刑法作为一个公法,它是针对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是不以个人的意愿而变更的;民法作为一个私法,它在这方面所体现的是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是使被害从经济上得到经济赔偿并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其中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与给予被侵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抚慰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刑事犯罪分子一经判定罪名成立就必须受到刑法的制裁,这是不由被侵害方表示是否放弃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是否实施的;但倘若涉及到人格权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是由被侵害人的提起诉讼为前提的,是否放弃全由被侵害方决定,国家不应剥夺他的这项权利。另外,刑法刑法第36条及刑诉法第77条中所规定的附带民事赔偿中的赔偿也无明确规定已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而依照《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人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同时《解释》第12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