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解析及法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法律特征:
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
A.饲养动物包括饲养的一般动物/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禁止饲养的动物/动物园动物;
B.其他动物不适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2.责任形态是对物的替代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实行二元化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饲养的一般动物: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提示】故意免责/重大过失减责/轻过失不免责。
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证明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免责。
禁止饲养的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绝对不免责。
遗弃、逃逸动物: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应当适用故意免责/重大过失减责/轻过失不免责。
2.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饲养动物加害行为:是指动物不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独立加害于他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束不周的行为;
2.损害的存在:造成他人损害;
3.因果关系;
4.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饲养或者管理。
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形态:
1.对物替代责任;
2.第三人过错致损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不承担责任;
2.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
A.《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对于禁止饲养的动物不可抗力不免责。
4.约定免责:《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
【律师提示】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①遵守法律;
②尊重社会公德;
③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