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赔偿分析】财产权受侵害是否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公众在医疗、交通事故、产品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方面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结合相应案例,解析了《侵权责任法》有关赔偿的特殊规则。
损失难计算时按顺序确定赔偿额
●法条检索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确定规则,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内容解析
在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赔偿额度的确定遵循“损失额优先、获益额其次,法院酌定额最后”的操作规则。但是适用该规则要注意几点:一是仅限于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权损害的情形;二是仅限于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不适用于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三是上述操作规则有先后顺序,只有前一种确定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种确定方法;四是人民法院只能在穷尽前述方法,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损失额酌定,且该酌定具有法院职权性和终局性。
●案例释法
小王是一名时装模特,某广告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该公司广告的代言形象中,其后小王向该广告公司主张侵害肖像权的财产损失。由于小王与经纪公司解约之后一直待岗,因此某广告公司使用其肖像给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难以确定,于是小王要求该广告公司按照其获益赔偿经济损失。但某广告公司是给自己做的广告,具体收益难以确定,双方就赔偿额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法院在确定无法计算具体损失额或获益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小王同行同时期的代言费情况、广告时间段及影响力等等情况,最后酌定了侵害小王肖像权的经济损失额度。
可协商确定分期支付赔偿方式
●法条检索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赔偿支付方式的具体规则,即“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