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修改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按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有哪些变化现行的规定是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一条。
责任编辑: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