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损害赔偿】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这是因为:
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办的工作、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的义务。劳动者是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或物件造成的。同时,这种人身伤害并非用人单位的直接行为造成的,属于特殊侵权损害。
劳动者对因执行职务所受人身伤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是其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并非基于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产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无过失,均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人身损害是由劳动者的个人故意行造成的。这样处理自然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劳动者投保人身或责任保险予以分散承担的风险。这两类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这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笔者认为,受害方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受损害的事实,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和受损害的事实,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就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提出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这两类赔偿案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双方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还具有隶属性、人身依附性、财产性的特征,劳动者和雇员往往在各方面处于被动、服从和弱者的地位,在调查取证方面受到很大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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