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和购房者草签了售房协议,收取了部分房款,请问这部分的预收款项能否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虽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销售许可证,但是签订了售房协议并收取了预收款,已发生了营业税纳税行为,应该按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
责任编辑:鬼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