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1、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减征幅度
(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3、减征期限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4、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
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1、减征幅度
其个人所得税应视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酌情减征,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2、减征期限
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摘自苏政办函〔2003〕93号)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1、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