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损害赔偿】在校期间发生的被监护人致害问题
1.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是受到伤害、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人。如果原告是未成年人,则需要列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被告是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人。如果责任人是未成年人,应当列其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并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侵害人在侵害时已满18周岁,在本人没有经济收入或财产时,可以列抚养人为第三人,由抚养人承担垫付责任。
2.教师责任
教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学生伤害,如果该伤害是基于过失而发生的,笔者以为此时教师不承担责任,而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是基于教师的故意行为而发生,则教师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教师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教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害学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列教师为刑事被告,学校为附带民事的第三人,由教师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教师无力赔偿时的垫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