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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8-11-15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中没有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198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中没有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1987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1987)财农字第206号)和1991年《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1991)财农税字第3号)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铁路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缴耕地占用税,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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