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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11-15    人已阅读
导读:文 号: 国税(1991)75号 标 题: 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1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 1991年4月2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 内 容: 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通知
文 号: 国税(1991)75号 标 题: 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1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 1991年4月2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 内 容: 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关 文  号: 国税(1991)75号 标  题: 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1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 1991年4月2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 内  容:  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出口产品 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将出口退税几个具 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出口企业与地方出口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一律由地方出口 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退税给地方出口企业。其他联营出口的, 仍按1989年6月15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 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进料免税之前,须持 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将批件复印 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 件方能办理进料的减免税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时,须登 记有关进料名称、数量、金额、进料日期等情况,以此为依据掌握从退税 款中扣除进料免税金额。   进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其出口产品和进口料件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并 核定退税率的,对进口料件应按核定退税率计算扣除进口环节的减免税金 额。   三、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不离境的产品,不予办理退税。但对出口企 业将原材料、零部件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后由外商投资企业以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加工产品出口,凡海关纳入来料加 工、进料加工贸易监管的,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原材料、零部 件,海关可以出具“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由出口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承接加工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将有关 原材料、零部件继续加工复出口,海关按实际加工的出口数量予以免税, 不出口部分,按规定照章补证补税。   四、出口企业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等给生产企业加工,并将加工产品购回后出口的,对销售原材料、 零部件的盈利,须按1988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认 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计算扣除税款从 退税款中扣除。对销售原材料的亏损,如出口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 可按原材料的增值税扣除税率退税;如出口产品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并按 综合退税率退税的,可按销售原材料的亏损额依照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 减去出口产品的规定税率后的差率计算退税;如出口产品属于产品税征税 范围且按产品税税率退税的,销售原材料的亏损部分,不予退税。   五、凡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原材料、零部件、对外承包工程的产品和 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的产品,仍按1987年12月31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退税。   六、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由于对外商投资企 业生产的产品征收的是工商统一税,按照国务院1985年3月22日国 务院批准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规定, 不属于退税的范围,因此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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