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我国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现状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的缺失,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法律中对于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不予受理。导致我国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长期得不到经验积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二是思想上不重视,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中的一种附带程序,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使得对一部分事实难以查清,当事人民事权利得不到应有保护。三是认识上不统一,不同法官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认识是不统一的。既有赞成精神赔偿的法官;也有不少法官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再追究其经济责任有违公平原则。由于法官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入较大。四是对物质损失的理解过于僵化,没有向被害人倾斜。在司法实践中赔偿范围上仅限于物质损失,并且物质损失被限定在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对当事人可预期的损失没有纳入赔偿范围,对于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不纳入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