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1月,宋某应聘到县某食品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合同约定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2000元。宋某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后,听人说自己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是不合法的,遂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但被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认为:
根据《》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却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明显是违法的。根据《劳动》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宋某现在已经工作6个月,超过试用期4个月。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从第3个月开始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支付宋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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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根据《》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