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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客体是谁的咨询

大律师网 2018-11-29    人已阅读
导读:在现代社会,人的社会属性得到越来越大的体现,因此名誉权作为一个人的基本人格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有些人甚至将名誉看得重于生命。但即便如此,人们对他人的名誉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以致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件时有发

在现代社会,人的社会属性得到越来越大的体现,因此名誉权作为一个人的基本人格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有些人甚至将名誉看得重于生命。但即便如此,人们对他人的名誉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以致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每年侵害名誉权的诉讼都在增多。

法律咨询:名誉权的客体是谁的咨询

律师回答:

他人对公民或法人的社会评价

相关法律知识: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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