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内容】我国现行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监护制度
抚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监督和保护。抚养权的概念法律并无详细的规定,个人认为抚养权是由传统民间的一种说法引申而来,包含了父母对子女生活的照顾、教育的督促和管理等等。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一规定只涉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和权利,只是仅有一方享有直接抚养权,但监护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即采取双方行使原则,亦即共同监护。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系统全面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制度,对离婚后父母如何行使监护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人民法院也无法规范和调整,判决书仅仅表述为:婚生子由某某抚养。由此导致了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冲突。